(2014)永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袁某某,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代理人杨细广,男,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恒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杨某某与其委托代理人杨细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和生活习惯也不同。婚后,被告对其和小孩漠不关心且有暴力倾向,曾将原告头部打伤,留下后遗症。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答辩人与原告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和睦稳定。原告称答辩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纯属虚构。实际上,答辩人一直是无怨无悔地承担一家三口的生计,为了维系一个家庭的稳定作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而且答辩人也愿意继续承担呵护原告和正处于青春期小孩的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能够和好,继续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在永修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现读初中一年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学识和生活习惯方面��不同。婚后,被告对其和小孩漠不关心且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则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相互间并未发生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希望原告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夫妻能够和好,共同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也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目前,夫妻感情不睦,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和小孩漠不关心且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诉讼主张,在被告否认下,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搞好夫妻关系,照顾好原告和孩子。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双���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并没有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某某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秀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