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少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少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明某某,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明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