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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非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蒋学敏、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蒋学敏,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非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法定代表人林争跃。被执行人蒋学敏,男。被执行人沈华,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云昆明信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云昆明信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陆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永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