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非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蒋学敏、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蒋学敏,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非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法定代表人林争跃。被执行人蒋学敏,男。被执行人沈华,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云昆明信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云昆明信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陆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永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