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岩与西安东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西安东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1954年9月29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小庆,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张岩与西安东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