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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4)左执字第175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丽红、张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红,张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男,左权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丽红。被执行人:张丽兵。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丽红、张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丽红贷款开设汽车装潢店,因经营不善致使该店倒闭,且欠下很多债务,除已扣划的两万八千零五十八元存款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而另一被执行人张丽兵常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除已扣划的一万零三百六十五元存款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权县人民法院(2013)左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当重新立案。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