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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贺与吉林省地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贺,吉林省地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朝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黄贺,男,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地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2号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贺诉被告吉林省地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00元减半收取即571.50元,由原告黄贺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