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阮光辉与黄涛、汪洪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光辉,黄涛,汪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220��申请执行人:阮光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汪洪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涛、汪洪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