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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程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勇,朱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程华勇。被执行人:朱先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连民终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华勇与被执行人朱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暂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程华勇撤回本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巨勇执行员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