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曦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曦,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证号码:XXXX1021。委托代理人聂建宇,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方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诉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因原告陈曦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批准,退回原告陈曦。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敏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