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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招才与林莲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招才,林莲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林招才,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莲芽,女,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招才与被执行人林莲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借款人民币18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招才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招才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