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芳、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静,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黎明。被申请人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被申请人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被申请人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勤。被申请人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被申请人刘长文,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晓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向勤,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志勇,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汪建峰,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发生借款纠纷,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静、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鄂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刘长文、周晓俊、李向勤、林志勇、汪建峰名下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