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曾运、唐艺心、夏密又其他合同(2014)威执字第740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曾运,唐艺心,夏密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740号���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负责人罗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曾运。被执行人唐艺心。被执行人夏密又。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曾运、唐艺心、夏密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已外出务工,且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权审判员 官 超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