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229、23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虎跃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阳,孔维平,王虎跃,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229、230、2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帅阳,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8261989********,住文登市文登营镇姜家窑村。申请执行人孔维平,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241956********,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村。申请执行人王虎跃,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0821986********,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号。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1006-2),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406、407、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406、407、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