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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公茂盛与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茂盛,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公茂盛,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田利明,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责人杨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会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晓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峰,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茂盛与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茂盛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茂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