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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邢广才与马路、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一生产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才,马路,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一生产队,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二生产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02544号原告:邢广才,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亓林,系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路,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一生产队。负责人:沈乃保,该队队长。被告: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二生产队。负责人:陈希东,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广才与被告马路、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一生产队、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长二生产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广才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广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6490元,由原告邢广才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