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香。委托代理人杨永俤,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继仁,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继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继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继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继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1277.29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具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晖执行员 安磊执行员 江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