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铁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与朱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箭工程公司,朱坤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民初字第34号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郭庆杰,经理。被告:朱坤勇,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与被告朱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朱坤勇所属价值250000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箭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坤勇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被告朱坤勇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如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