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3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马印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欣,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壮,男,2000年8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袁国库(袁壮之父)。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审查,乾元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袁壮的法定代理人袁国库负担880元(已交纳),由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