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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复执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庞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香,徐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297号申请执行人:庞春香被执行人:徐广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庞春香与被执行人徐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洪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