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吕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二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城市。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5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3年8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利用封建迷信,多次以��钱拽大钱、购买法器破风水、购买护身符等手段,骗取于某某(被害人,女,67岁)人民币共计4.3万元。另查,被告人吕某返还赃款两万三千元。再查,被告人系自首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诈骗工具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海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及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欠条、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证人蒋玉、吕克、丁忠霞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返还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 健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人民陪审员 周家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