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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