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芬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471-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玉。被执行人刘章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章林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划拨、扣留、提取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