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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勇,姜付柱,孙爱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庄勇。被执行人:姜付柱。被执行人:孙爱章。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庄勇与被执行人姜付柱、孙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庄会彬审判员 顾绍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