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