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