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行审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绥中县沙河双锥子空心砖厂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绥中县沙河双锥子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绥行审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县沙河双锥子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王玉文)地址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沙河双锥子空心砖厂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取土462立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00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无证开采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4)第00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王恩泽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赵程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