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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同修与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修,刘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张同修,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宏军,男,生于1976年11月10日,汉族,专科,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张同修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同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