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同修与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修,刘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张同修,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宏军,男,生于1976年11月10日,汉族,专科,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张同修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同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