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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士斌与马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斌,马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斌。被执行人马国良。原告李士斌与被告马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国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斌未实现债权4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马国良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4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英子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