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6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立峰与周立贤、李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峰,周立贤,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674-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峰。被执行人周立贤。被执行人李静。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立贤、李静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