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白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朱景彬与龙段军、蒋延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彬,龙段军,蒋延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朱景彬,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龙段军,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蒋延仕,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景彬与被告龙段军、蒋延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蒋延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借贷关系与青白江区无关联,本院无管理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方面均与青白江区无实际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延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春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