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9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小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913号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1026-8,住所地本市玄武区安将军巷4号105室。法定代表人秦佳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洁。被告刘小毅,男,汉族,1981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