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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袁建明与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明,杨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袁建明,男。委托代理人张铁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香,女。原告袁建明诉被告杨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及的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按正常程序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桂香的起诉。本院认为,此案已由原告作为涉及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债权进行申报,已由破产清算案件作出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明撤回对被告杨桂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袁建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中奇审 判 员  曾 平人民陪审员  赵德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