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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素琴与张江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张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琴,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张江怀,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张素琴与被执行人张江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素琴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素琴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