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界民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元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字第0553号原告杨元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斜土路2669号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原告杨元云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元云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