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执字第8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806-3号申请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账号为62×××32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