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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8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806-3号申请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账号为62×××32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