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45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白某与关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白某,陈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4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谢三。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关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关某。审 判 长 欧阳宁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