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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3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卿、曹培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3217-2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卿。被告曹培玉(系钟卿的妻子)。被告王导明。被告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法定代表人邱红梅,董事长。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371元,减半收取111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85.5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