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03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卿、曹培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3217-2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卿。被告曹培玉(系钟卿的妻子)。被告王导明。被告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法定代表人邱红梅,董事长。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卿、曹培玉、王导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371元,减半收取111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85.5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