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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张青美,张青峰,闫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张青美,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被执行人张青峰,男,汉族,住址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闫勋良,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股金45万元或价值4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