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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鸿丽与刘小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崇君,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陆善银。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崇君、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善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夏天认识,2011年12月25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女儿刘某乙,生下女儿后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感情已无复合可能。刘某乙出生后,一直跟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没有支付教育费和抚养费,请求判令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并将刘某乙出生证等证明交给原告办理户口,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甲负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从未打骂过原告,倒是原告经常带人殴打被告及其父母,甚至用刀砍被告的母亲,还将被告的母亲赶出家门,对此派出所由多次出警记录。原告诉求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刘某乙不符合法律和情理,因为女儿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中生活,平时孩子的一切开支均是被告及其父母支付的,原告无固定收入,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女儿,退一步讲,如果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费自理,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执意要求抚养女儿,必须满足被告以下条件,否则被告坚决不同意,1、原告必须当庭退还彩礼4万元及原告截留的家庭收入,2、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举行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刘某乙。另查明,刘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小孩出生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刘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刚满3周岁,随母亲一起生活有利于其成长,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自愿抚养子女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刘雨彤某甲,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甲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刘雨彤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刘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2014年度生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计算,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年的生活费被告刘某甲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