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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卓瑞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卓瑞强,陈秀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44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袁利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卓瑞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11121012被执行人:卓瑞强,系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陈秀銮,系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969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卓瑞强、陈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正与另案处理,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锦盈织造有限公司、卓瑞强、陈秀銮尚欠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人民币10335173.32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77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4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