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芳诉被告赵传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芳,赵传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赵秀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被告赵传会,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刘扬德,男,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芳诉被告赵传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兰 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赵 爱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