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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芳诉被告赵传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芳,赵传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赵秀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被告赵传会,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刘扬德,男,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芳诉被告赵传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兰  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赵  爱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