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麦民二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晨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晨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朱军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656号原告天水晨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邓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军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晨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晨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