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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良全诉被告李德军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段清安责权人撤消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全,李德军,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段清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朱良全,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李革华,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慈莲,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朱良全之妻。被告李德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梓龙乡吴家村*组。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安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段清安,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办涟溪桥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陆序丰,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2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朱良全诉被告李德军、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段清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军、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段清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段清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良全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