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自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15375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106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41.5元、执行费3144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自华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房产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