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袁立明与金振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立明,金振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立明,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振启,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有志,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7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袁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立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立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八十元,由袁立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元,由袁立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