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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袁立明与金振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立明,金振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立明,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振启,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有志,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7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袁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立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立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八十元,由袁立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元,由袁立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