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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494号申请人章琴。被执行人李云。关于章琴与被告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5940元、执行费43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等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