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长阳执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宜昌庞宸商贸有限公司与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庞宸商贸有限公司,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长阳执字第00027-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庞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桥,董事长。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辉,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昌庞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鸭子口支行的存款125945.8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式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