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钟冬连、谢北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冬连,谢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钟冬连。被执行人:谢北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行非诉审字第4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钟冬连、谢北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冬连、谢北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乐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22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4元,合计42822元。但被执行人钟冬连、谢北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冬连、谢北清的银行存款42822元,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林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