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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汤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崔红彬与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彬,臧胜利,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汤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崔红彬,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臧胜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1)汤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01年12月5日、2001年12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臧胜利所有的豫EXXX**车牌号骊威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臧胜利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或义务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