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200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001-2021号申请执行人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被执行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与被执行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790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共20项予以拍卖。经三次拍卖,竞买人聂树美于2014年3月4日以3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制定分配方案予以公示,申请人周纪洪、袁辉柱等二十一人同意按分配方案分配拍卖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790号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洪刚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杨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