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6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6468号原告柯某某,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甲,男,住仙游县。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华、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母亲借款三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4.原告存放在被告父亲处的金项链二条、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均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对上述第二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婚生男孩朱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朱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被告答辩,原、被告感情尚好,被告没有赌博,有尽家庭义务,且双方没有分居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朱某甲,于2012年4月3日生育男孩朱某乙,于2012年10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两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已实施结扎手术。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现已查明并作如下认定: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在2013年5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尽家庭义务,没有赌博恶习,双方没有分居生活。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育孩子,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